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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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7984.14元,截止到2019年7月12日的利息2377.3元,合计人民币20361.44元;给付原告逾期偿还本金的利息和罚息(借款利率为9.48%,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30%),从2019年7月13日起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和***对上述款项与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三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3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