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
新民市人民医院
沈阳市新运客运有限公司
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5000元、误工费8400元、护理费6064.8元,交通费5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7499.8元(19999.6元-5000元)×50%;伙食补助费1500元(3000元×50%);

三、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原告***医疗费7499.8元(19999.6元-5000元)×50%,伙食补助费1500元(3000元×50%);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31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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