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东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宜兴市安顺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
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宜兴市安顺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江苏东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款项78536元。

二、宜兴市安顺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东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534831.5元安装费发票。

三、驳回江苏东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88元,由东泽公司负担16782元,由安顺公司负担3206元。应由安顺公司负担部分已由东泽公司垫付,安顺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东泽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8
发布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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