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防城港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防城港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5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5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8月24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0171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13441元,由被告防城港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原件),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171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