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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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天星船舶修造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海石油北方船舶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防城港市天星船舶修造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自然资源局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交通基金、耕地占用税、办证费共计938346.83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492884.0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00年6月23日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自然资源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49368.37元,公告费700元,合计50068.37元,由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自然资源局负担37124.55元,被告防城港市天星船舶修造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943.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原件),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368.37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