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红姗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康平县鑫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沈阳红姗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沈阳祥和塑编厂
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红姗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康平县鑫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欠款14832.03元及违约金2966.40元,合计17798.43元;

二、被告***、***、沈阳祥和塑编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元,由被告沈阳红姗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7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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