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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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红姗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康平县鑫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沈阳红姗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沈阳祥和塑编厂 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红姗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康平县鑫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欠款14832.03元及违约金2966.40元,合计17798.43元; 二、被告***、***、沈阳祥和塑编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元,由被告沈阳红姗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