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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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 黑龙江省普利斯司法鉴定中心 方正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543元、误工费3304.47元、护理费6420.57元、交通费542元,以上共计16810.04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11440.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营养费1500元,以上共计16840.0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二项合计赔偿原告***33650.10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1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4元,减半收取计382元,鉴定费1200元,合计1582元(原告***已预交1582元),由原告***负担202元,由被告人保财险公司负担690元,被告平安财险公司负担6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