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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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8295.75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75705.4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4元,减半收取计1502元,由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负担450元,被告***负担1052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