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山支行 洛阳同欣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山支行偿还借款本息10053875元及罚息、复息(罚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按照年利率7.74%计算至本金1000万元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洛阳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山支行偿还借款本息9844135.38元及罚息、复息(罚息以本金9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按照年利率7.83%计算至本金980万元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洛阳同欣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118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洛阳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洛阳同欣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