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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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辽县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梅河口铁路房产建筑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东辽县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79.00元、诉讼费用60.00元,合计30939.00元,由东辽县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