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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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诸顺商贸有限公司 洛阳中广石油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洛阳锐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洛阳中广石油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借款本金4995443.35元及利息、复息、罚息136168.17元(该数据暂计算至2018年4月19日,之后的利息、复息、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具体数额以银行信息系统计算的数据为准)。 ***、洛阳锐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判项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洛阳锐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洛阳中广石油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确认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判项金额范围内对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老城分局老动登(2015)01号《动产抵押登记证书》所附洛阳中广石油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洛阳中广石油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锐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721元,减半收取计23860.5元,由洛阳中广石油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锐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