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源市宇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辽源市宇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之间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及《房屋租赁补充协议》;

二、***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辽源市宇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金300万元(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及占用费(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腾迁之日止);

三、***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辽源市宇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60万元;

四、***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迁;

五、驳回辽源市宇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5
发布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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