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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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洛阳小树商贸有限公司 河南新圣元婚礼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洛阳奇乃尔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贸区科技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确认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贸区科技支行与被告洛阳小树商贸有限公司2019年6月30日签订的《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于2019年10月23日解除。 二、被告洛阳小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贸区科技支行借款本金19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9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0日到2019年8月31日按照月利率8.1‰计算为3070294.44元,在2019年9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2.15‰计算)。 三、被告洛阳小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贸区科技支行律师费用28950元。 四、被告河南新圣元婚礼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奇乃尔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在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可依法向被告洛阳小树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770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42708元,由被告洛阳小树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新圣元婚礼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奇乃尔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