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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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玛威司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镇江驭盛吉邦车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镇江驭盛吉邦车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于2020年1月20日解除。 二、被告镇江驭盛吉邦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68万元,并从2018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10%的标准承担欠付借款本金(其中2018年6月13日至2020年4月15日以70万元为基数;2020年4月16日起以68万元为基数)的借款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 三、被告***对被告镇江驭盛吉邦车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0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14870元,由被告镇江驭盛吉邦车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