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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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602民初931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602民初93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交强险限额内给付***保险金110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66元,由***负担2416元,由***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01元,由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负担4751元,由***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