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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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寿光市王辉经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寿光市***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4173.97元; 二、被告寿光市***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494173.97元中未偿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对被告寿光市***经贸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67.21元,由被告寿光市***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