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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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在2013年10月13日签订的编号为芝预字第131013020145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办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撤销手续和烟台市芝罘区房屋预告登记注销手续;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归还原告代偿借款本息的违约金1347.39元(暂计至2019年4月19日);同时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继续按原告代其向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偿还的贷款本息数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10%的标准向原告计付违约金; 四、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提前清偿剩余的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215711.62元(暂计至2019年4月24日,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具体数额以实际清偿日为准),并由原告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限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告***自被告***和原告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向第三人清偿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等费用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房屋的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六、原告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应自编号为芝预字第131013020145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撤销手续、烟台市芝罘区房屋预告登记注销手续和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在已收取被告***的购房款525320元中扣除其代被告向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偿付的贷款本息及撤销登记的相关手续费用(具体数额均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后,将剩余的购房款退还给被告***; 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位于烟台市芝罘区房屋返还给原告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 八、驳回原告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权利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5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4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