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市银保置业有限公司
烟台奕安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烟台奕安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将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新建体育场西侧房屋腾空并完好无损的返还给原告烟台市体育工作大队。

二、被告烟台奕安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烟台市体育工作大队房屋占有使用费44166.66元(自2018年4月8日至2018年9月7日,按每日289.61元计算);同时自2018年9月8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仍按每日289.61元的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三、被告烟台奕安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烟台市体育工作大队水电费8987.10元。

四、被告烟台奕安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烟台市体育工作大队律师费15000元。

以上第一至四项,均限被告烟台奕安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被告烟台奕安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4元,由被告烟台奕安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6
发布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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