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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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抽纱广东进出口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司决议纠纷 |
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2013年6月11日《四川法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第七条内容中“一致表决通过路可禅(英文名为:LukeJan)为四川法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该部分内容无效; 二、确认文川山为四川法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被告四川法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中国抽纱广东进出口有限公司办理文川山为四川法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四川法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8-07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