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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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单位大连保税区宏宝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20万元;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单位大连保税区风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60万元;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程慧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24年11月20日止。) 二、大连海关查扣的宝马X5车架号码为5UXKROC52EOH16901、路虎车架号码为SALGS2WF2EA144840、卡宴车架号码为WP1AA2A23ELA05002、卡宴车架号码为WP1AA2A29ELA07109、路虎车架号码为SALGS2WFXEA137912、路虎车架号码为SALGS2EF9EA142584,及冻结的被告人程慧银行存款,由大连海关依法处理;其他违法所得由大连海关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的U盘与移动硬盘各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