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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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九台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13民初151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九台支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九台大街377号。 负责人:刘刚,行长。 被告***,汉族,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九台支行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九台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九台支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忠彬 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郑磊 |
裁判日期 | 2020-05-30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