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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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行 四川成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行借款本金233064.53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8月21日差欠的利息5346.01元,从2019年8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后再上浮50%计算);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行对被告***位于南江县的房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物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四川成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6.00元,减半收取243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