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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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高密润达机油泵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山东高密彩虹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鲁0785民初5843号 原告:山东高密润达机油泵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725408302T。 委托代理人:赵明霞,山东明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洪祥,****年*月**日生,汉族,本公司职工,住***。 原告山东高密润达机油泵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高密彩虹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企业借款合同、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东高密润达机油泵有限公司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借款及利息;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借款本金5060252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6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为准);支付原告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523900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17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为准);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山东高密彩虹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辩称:借款和垫付款均属实,请求调解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于当日将该款通过建行转账给被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原告、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出具(2016)鲁民终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案过程中,原告为被告垫付了其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贷款及利息5060252元;另外,因本案纠纷原告支付律师费及诉讼费等相关费用523900元。以上两项被告累计欠款5584152元。被告认可上述欠款,分别于2018年9月6日和2018年9月17日向原告出具了两份还款承诺书证实。原告诉至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高密彩虹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欠原告山东高密润达机油泵有限公司借款、垫付款、律师费和案件受理费等合计5884152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200万元,剩余欠款3884152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 二、若被告有一笔不按时还款,应承担剩余借款自2019年11月6日始,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并可对剩余借款本息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49332元,减半收取24661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霍 青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齐振宏 书记员 阚 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