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焦作市同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唐山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唐山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4780元及延期付款的利息(从2017年10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4月19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94元,由原告***负担2818元,被告唐山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被告***负担137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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