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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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津中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000元(赔偿款汇至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内,账号为62×××74,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濮阳华龙支行); 二、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8000元、施救费1500元、替代性交通工具费2700元,共计32200元(赔偿款汇至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内,账号为62×××74,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濮阳华龙支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33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