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唐山市丰南区可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天津富可达塑胶制品加工有限公司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天津富可达塑胶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医疗费562792元、护理费6800元,共计569592元的30%,即170877.60元(赔偿款汇至原告天津富可达塑胶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内,账号为02×××47,开户行为农业银行天津市双港支行);

二、驳回原告天津富可达塑胶制品加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6元,由原告天津富可达塑胶制品加工有限公司负担2377元、由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可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19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可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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