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栖霞市万里果蔬有限公司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台支行
栖霞市蕴阳果蔬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栖霞市万里果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台支行借款本金2719392.91元,逾期利息及复利245544.82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6日),同时自2018年8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逾期利息及复利给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台支行。由被告栖霞市蕴阳果蔬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台支行。

案件受理费30520元,减半收取为15260元。由被告栖霞市万里果蔬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台支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被告栖霞市万里果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支付给其15260元,由被告栖霞市蕴阳果蔬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7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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