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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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6民初852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撤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6民初8528号民事判决第三、五项; 三、驳回厦门悦欣乐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86元,由厦门悦欣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943元,由厦门悦欣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898元,厦门市湖里区公园中心负担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32元,由厦门悦欣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