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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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长荣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抚州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抚州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货物损失375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至原告抚州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营业部36×××84账户中; 二、驳回原告抚州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9元,由原告负担419.5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负担41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