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晋城市伊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州支行 山西祥鑫元农林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祥鑫元农林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州支行借款本金4007751.54元,支付截止2019年10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29528.41元,并自2019年10月22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罚息直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泽州县品高源洗煤厂、晋城市伊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80元,由被告山西祥鑫元农林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泽州县品高源洗煤厂、晋城市伊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