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莱阳市白龙集团总公司 莱阳市柴油机厂 莱阳市汽车配件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2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莱阳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2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莱阳市白龙集团总公司支付租金93917元、滞纳金19041元,共计1129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9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99元,由上诉人***、***负担4470元,由被上诉人莱阳市白龙集团总公司负担39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