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山市顺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顺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偿欠款本金207653.2元、律师费21700元,并承担违约金(以207653.2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七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34元,财产保全费2598元,合共10132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另收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