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廊坊东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23民初814号 原告:廊坊东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建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琼,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丽,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廊坊东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廊坊东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廊坊东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建伟 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韩超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