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阳旺盈物资有限公司 安阳市昭合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阳市龙安区彰武街道办事处东龙山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包费780000元; 二、驳回原告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60元,由原告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960元,被告安阳市龙安区彰武街道办事处东龙山村民委员会负担1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