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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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四方瑞恒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 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保险金人民币104979元; 二、驳回原告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公司负担1200元,由原告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