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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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乐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临西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35民初137号 原告:邢台乐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长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临西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培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木,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邢台乐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临西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2020年4月15日,原告邢台乐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邢台乐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96元,由邢台乐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任延锋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振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