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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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固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99451.94元; 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垫付款200548.06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5元,鉴定费4277元,合计6582元,由原告***负担122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负担450元,***负担49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