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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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公司保险金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公司保险金损失56721元; 三、上述款项各被告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转付; 四、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8元,由被告***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