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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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营口万沣物流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沈阳航天三菱汽车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481860元; 三、驳回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11元,鉴定费20000元,由被告营口万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