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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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81民初3481号 原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四川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住***。 负责人:吴小怡。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健,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伟,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住***。 法定代表人:许天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红丽,四川明炬(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松,四川明炬(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余娟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璐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