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丹东市恒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油田总医院 抚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丹东市恒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医疗费11890.06元、误工费13239.9元、康复护理费13239.9元、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1400元、交通费32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216元、鉴定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总计:55213.86元(已付48270元); 二、被告抚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元,由被告丹东市恒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公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