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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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亿达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各项经济损失71400.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赔偿65222.8元,扣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已垫付的费用20159.4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还应赔偿原告***45063.38元,被告***与被告鹤壁市亿达运输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691.2元(***垫付的费用13340.58元,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赔偿到位后予以扣减); 上述款项,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78.64元,减半收取839.32元,由原告***负担167.9元,由被告***、鹤壁市亿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671.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