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彰武县晨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阜新海罗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阜新海罗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二、停止对阜新市细河区房屋的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彰武县晨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阜新海罗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9
发布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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