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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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八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公司 上海浦东新区民办浦光幼儿园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448.37元; (上述赔偿款项由各赔偿义务人直接支付至本院账户,开户名:广德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广德支行,账号:62×××09)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60元,被告***负担3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