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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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浙江好望角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9日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8年6月12日解除; 二、被告浙江好望角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房款50419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0419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浙江好望角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违约金15125.7元; 上述二、三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45元,减半收取5772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9042元,由原告***、***负担2979元,被告浙江好望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063元。评估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