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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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驰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途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杭州途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驰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签订的《塔机租赁合同》。 二、被告浙江驰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途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塔吊租赁费180000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24日),之后的租赁费按每月15000元计算至该塔吊返还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浙江驰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连带承担。 原告杭州途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驰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