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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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宏旭建设有限公司 桐庐锦祥石材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宏旭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桐庐锦祥石材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89832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杭州宏旭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桐庐锦祥石材销售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本金18983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年利率4.35%,自2018年11月8日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桐庐锦祥石材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7元减半交纳2048.5元,保全费1465元,合计3513.5元,由被告杭州宏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