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智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众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润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 杭州明琅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桐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润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浙江润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13844968.8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以12653438.21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止、以12424473.28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判决合同解除确定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 三、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浙江润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判决解除确定之日止按3000元/日计算的延期完工违约金; 四、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浙江润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修复费用618463元(该款在工程款中扣减); 五、浙江润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0236976.04元(13376934.56元-前列判项四即修复费用618463元-抵销借贷债务1101000元-另案代偿款1420495.52元); 六、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润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300000元; 七、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建设工程处置后的价款在判项五与判项二、三、六间结算可扣减金额相抵后欠付的工程款限额内就其承建工程部分价款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驳回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九、驳回浙江润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53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376元,由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376元、浙江润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2081元,减半收取11040.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040.50元,由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润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结算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