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金鹰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浙江金鹰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担保款277593.67元,并共同赔偿以277593.67元为基数的自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浙江金鹰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20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4元,减半收取273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