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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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万亚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杭州万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3日签订的《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关于该物业使用期限为2037年4月23日至2050年6月16日的约定无效; 二、被告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106754.6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06754.65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4月24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7元,减半收取2953.50元,保全费2135元,共计5088.50元,由原告***负担3070.50元,由被告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18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